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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呼唤全社会参与

1998-03-28 来源:光明日报 □周伟 我有话说

小事,还是大事

这是发生在去年的两件事。第一件是这样的:去年9月6日上午,河南省新乡市巡警徐步礼接到“110”的指令,爬上3楼为一户居民取出锁在家中的钥匙时,不幸触电坠楼,生命垂危。

第二件事发生在辽宁省本溪市。去年3月15日,本溪市溪湖分局巡警大队民警张国成,为帮助家住6楼的一户居民处置室内的自来水跑水,爬上7楼一家居民的阳台,顺楼而下时,不幸坠落牺牲。

两件事情,一个是取钥匙,一个是关水龙头,看似小事,可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两位民警一位身负重伤,一位光荣献身。孰轻孰重?事情发生后,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看法不尽相同:

“警察就是警察,这点小事‘110’也管,难道警察没事干了。公安局应该拿出更多的精力破案,别让今天东家被偷,明天西家被盗就行了。”

“警察的职责决定他为人民做的任何一件事都是应该的,否则就不要做警察。和平年代,有困难不找警察找谁?”

……

对这看似普通的两件事,众说纷纭,争论的焦点是:“‘110’到底该管哪些事?群众有什么事才该打‘110’?民警为这些小事付出的代价值不值?”

小事,“110”该不该管

身负重伤的徐步礼这样看待这件事:“时至今日,还有部分群众为我感到惋惜,认为我为了一串钥匙而做出这么大的牺牲不值得,说真心话,我不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为了解除群众的困难,为了履行‘110’对群众的承诺,任何时候我都要尽一个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民警,就应当为警徽增光。”

在徐步礼受伤住院期间,病房内外摆满了不计其数的鲜花,都是人们自发送来的。在一个多月里,前来探望慰问徐步礼的既有党委、政府的领导,各民主党派的代表,企业界的领导,又有普通的市民、学生、营业员,还有许多民警和其他各界人士。事发后第一个自带礼品来医院探望徐步礼的是一位在医院门口摆水果摊65岁的老大娘,她提着自己摊上最好的水果,颤巍巍地打听徐步礼住在哪个病房。与徐步礼一样,本溪市人民对张国成也表示了极大的热爱,自发为张国成送葬的群众多达数千人。

无疑,徐步礼和张国成的行为已为人民群众赞誉。在《人民公安报》召开的座谈会上,国家行政学院的王伟教授这样评价这种行为:“民警以自己的行动赢得了群众对‘110’的理解和支持,它是人民警察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并反映了人民警察价值的内在基础。”

社会需要徐步礼、张国成这样的好民警,可这种事件同样引发了这样的思考:“关水龙头”、“取钥匙”到底是否属于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110”需要怎样规范?群众在什么情况下拨打“110”?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中指出,巡警的任务是“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为公民提供求助服务”。第四条第12款又对此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为行人指路,帮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看来,“110”给社会的承诺并没有超出法律的要求,没有扩大民警的法定义务。那就是说,群众“有困难,找民警”没错,民警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也是法律的要求。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陆志强说得好:“在服务群众方面,我们应该明确为民助民是警察的本职工作,而不是民警的额外负担。”

“110”到底应该怎样对待这些问题,的确,如果对所有的求助都包揽下来,势必造成警力不足,影响处警等其它紧急工作,怎样看待这对矛盾?那么———

“110”,是公安一家的,还是全社会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单光鼐研究员认为,现代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明确,“110”作为特殊的社会公益电话有其明确的社会指向,有专一性。社会公众有多方面的需求,这就要求拓展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都集中到“110”来是不现实的。一方面,“110”的服务范围应有些调整,比如由政府来出面操作,成立“社会应急服务中心”。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应该处理好哪些事才要找“110”。

从实践上来说,在“110”报警服务工作普及较早的山东省,已经开始全面推行公安机关“110”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联动服务的做法。在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以公安机关的“110”为纽带,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载体的社会化联动报警服务体系,出现了“110”服务全社会,全社会共建“110”的喜人局面:邮电、卫生、民政、供水、供电、供气、房管、市政等部门为“110”大开绿灯,24小时值班,与“110”协手服务群众。

“110”,不再是公安机关孤军作战。

“110”,正在成为全社会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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